……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③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关键所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三个一体化是指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重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和重构,在此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会集中呈现,我国进入风险社会。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法律对利益的评价需要法律条文的支持,如果成文法概念与规则的内容对相关的利益没有进行评价或者评价不是很完全,法典中就会存在漏洞。
[39]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8页。如崔建远教授的《物权法》一书即充分贯彻了他所倡导的解释论方法。我们的学者,一面在借鉴中前行,一面在中国化中不断摸索。而这种缺陷恰恰是近十多年来德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要努力克服的。
进入专题: 法学方法论 中国法学 。选取规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确定法律规范必须借助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
因此,法学方法论不是一些规则,只要遵守它就能够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在德国,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是作为一个与法哲学、法律理论、法教义学等经过相当哲学化处理的一个学科。结语 我们国家十几年的立法历史已经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所需要完成的历程。因而其突出优势在于,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二分格局下,法律适用之操作过程极为清楚。
[97]同注11引书,第113页。[2]笔者粗浅认为,这些因素主要为:一是因为我国处在大规模立法时代,法学研究主要还是面向立法的如何完善。[11]法学方法论的反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学的反省,即方法论如何为法学的独立性提供相关的知识,从而确保法学的独立性。[17] 二是将法学方法论哲学化路径。
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方法论又称为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乃以法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以确定其法意的学问。这对促进公正裁判,进而再促进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段论司法推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一个有效的连接。既然价值判断必然会渗进司法裁判,为保证裁判的妥当性与公正性,就必须确立一个可以对价值判断进行事后审查的客观标准并发展出对法官所为价值评价的正当性作客观的、合理的论证的方法,同时也为法律规范的选取以及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等进行说明,从而使得该种判决能够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所接受。
如学者所说,没有脱离方法的科学。传统理论认为:人们习惯将司法裁判的过程称为‘司法三段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律走向科学化的途径。[35]价值判断既不能单纯地通过经验来确认,也不能通过自证(直觉主义)来加以论证。[20]同注18引书,第21页。二、法学方法论解决的问题与研究的内容 在法律适用中,因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一个法律后果的发生必然首先要求将一个通过抽象方式加以一般描写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该抽象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对事实的内容进行调整然后才能形成规范事实。
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对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有利于克服司法的恣意。拉伦茨认为: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而进一步的评价行为,其至少在一定界限内,必须经此等先决的价值判断为准则。
在用证据来论证法律事实时有不同的论证结构,这主要是表现为对规范性事实(Normative Facts)进行论证。所谓的法外利益衡量、法外价值判断,都是与三段论的基本要求相背离的。
因为法律在面对生活中所调整的具体问题时,是不充足、不完备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该书的出版,标志在我国过于崇拜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时代已经结束,[100]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化的法学方法论时代已经来临。
另外,对事实的判断,需要用一定的语言来予以表达,但是语言对事实的表达是一种思维的活动,每个人的认识不同,其表达的内容就会存在差异。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32]当立法完成之后,法律的命运已经从立法者手中向司法者手中移交。但何谓立法目的?如何进行利益分析?这些未知因素导致了法官公正裁判与合法裁判的不可控制。
[26]将法学方法论哲学化,将使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变成纯粹的其他学科的讨论,而非法学的讨论。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一批熟悉日本、德国的学者开始介绍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方法论。
[76]其四,司法三段论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就是建构大小前提的方法,包括演绎、归纳、设证、类比、论证和诠释等。
[55]同注10引书,第672-675。[83]诚然,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都是尊重现行法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都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法律案件的解决。
这种方法的观念是,从金字塔最顶端的最高概念出发,通过这一概念发展出具体的概念。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注释】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多种可能的裁判结论,这就需要法律论证对多种裁判结论中找出符合法律规范、尊重案件事实能够有效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妥当结论。
[36]方法论因此作为引导约束价值判断中至为重要的问题。立法的内容已经对具体情况进行了预见,即使具体的法律规范偶有漏洞,在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这些法律漏洞能够得以弥补。
一旦人们将这样或那样的哲学思潮转换成法哲学语言,他们有点怪异地提供给我们关于来源的深层考察,但他们在这里所‘回答的问题,与特定的历史情势毫不相干,因而它们在此时此刻完全不是问题,即不具发问的价值。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75]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85页。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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